住房城鄉建設部出台四個規定 完善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制度

發布日期:2015-09-12

在工程質量治理(lǐ)兩年(nián)行動深入推進之際,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出台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要求建設、勘察、設計、監理(lǐ)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簽署授權書,明确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同時,四個規定明确了各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的(de)質量安全責任及相應的(de)行政處罰。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
  明确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需承擔八個方面的(de)質量安全責任,包括:禁止違法發包、降低(dī)工程質量,禁止惡意壓價、任意壓縮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産及工傷權益,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程序和(hé)加大處罰力度等。
  《建築工程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
  明确了建築工程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的(de)任職資格要求以及七項質量安全責任,包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組織開展勘察工作,負責勘察現場作業安全,對原始記錄、測試報告、土工試驗成果等各項作業資料驗收簽字,對勘察成果的(de)真實性和(hé)準确性負責,對勘察後期服務和(hé)資料歸檔工作負責等。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
  明确了建築工程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任職資格要求以及七項質量安全責任,包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組織開展設計工作,協調各專業之間及與外部各單位之間的(de)技術接口工作;要求設計人員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hé)防護的(de)需要;核驗技術人員在相關設計文件上的(de)簽字,并對各專業設計文件驗收簽字;根據設計合同中約定的(de)責任、權利、費用和(hé)時限,組織開展後期服務工作等。
  《建築工程項目總監理(lǐ)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試行)》
  明确了建築工程項目總監理(lǐ)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六項規定并承擔相應責任,包括:組織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de)施工組織設計中的(de)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de)分包單位資格,發現施工單位存在轉包和(hé)違法分包的(de),及時向建設單位和(hé)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發現施工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或者發生質量事故的(de),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發現工程項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de),且在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de)情況下,應報告主管部門等。
  此外,上述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的(de)質量安全責任并不免除建設、勘察、設計、監理(lǐ)等單位和(hé)其他人員的(de)法定工程質量安全責任。
  據介紹,此次出台的(de)四個規定,是繼《建築施工項目經理(lǐ)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出台之後,對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的(de)進一(yī)步完善,同時也是深入推進工程質量治理(lǐ)兩年(nián)行動的(de)重要舉措,其目的(de)是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lǐ),切實落實建築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四個規定為(wèi)将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落實到人、進一(yī)步強化質量安全責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國(guó)建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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